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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18-00---00-000-2012-511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13日
  • 乌海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经乌海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务信息△ 保密审查 制度 通知      
     乌海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部门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各科室、各二级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准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公开。
        七、各科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部门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本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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