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科技动态
【权威发布】乌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作者:乌海新闻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公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乌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请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公告如下:
  1、黑恶势力的特征
  黑社会
  自画像
  首先,
  你得知道什么是黑社会?
  是凭长相确定吗?当然不是!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
  真面目
  啥是恶势力?怎么判断?
  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恶势力五大特征:
  1. 一般为 3 人以上(相对固定)。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共同故意实施 3 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违法犯罪 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打砸抢”等。
  5. 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和“恶”这对坏兄弟的自画像,
  猛一看还真分不清,
  那接下来让我们好好看看
  它俩有哪些共同的“恶基因”!
  一:暴力性
  为达自身不法目的,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也是黑恶势力常用的犯罪手段。
  二:逐利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犯罪分子作恶斗狠目的都是为了拼命攫取经济利益,供自己享乐。
  三:组织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都具备一定组织形态,换句话说,一群臭味相投的作恶之人,为了欺压百姓、谋求不义之财的罪恶目的而走到了一起。甚至还开起了公司、合作社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
  “黑社会”“恶势力”区别究竟在哪里?
 
  1、从组织形式上看
  恶势力:有一定的组织,经常纠集一起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黑社会: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2、从经济特征上看
  黑社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甚至出现明显公司化运作特征。
  3、从危害性上看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最根本标准。如何认定?
  一是“公开”
  即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已经产生了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组织表现为“闻之色变”的心理状态。
  二是“逐利”
  在其所控制的领域内攫取经济利益,已达到了“称霸一方”的程度。
  三是“危害”
  犯罪组织是否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法,建立了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
  看到这里,
  想必大家对“黑社会”和“”的共性
  和特性有了一定了解。
  这对罪恶的亲生兄弟可以说:
  “黑”是“恶”的大哥,“恶”是“黑”的小弟;
  “恶”是“黑”的初级形态,
  “黑”是“恶”的升级版。
  2、举报内容
  0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
  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0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0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0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
  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0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
  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
  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0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
  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07
  操纵、经营“黄赌毒”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0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0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
  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举报方式
  1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举报电话:0471-4812346
  举报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邮编010069)
  举报邮箱:nmgzzqshb@126.com
  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00
  2
  乌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乌海市委政法委)
  举报电话:0473-3998842
  信件举报:乌海市第0009号专用信箱(将举报信投入全国任意中国邮政信箱均可收到)
  3
  乌海市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0473-12388,0473-2999566
  来信地址: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016000)
  网络举报:请登录乌海市纪检监察网站举报或登录网址http://neimeng.12388.gov.cn举报
  微信举报:关注“乌海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4
  乌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110,0473-2052726
  信件举报: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新区和谐路3号乌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1609(邮编016000)
  5
  乌海市三区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 : 海勃湾区扫黑办: 0473-2059650
  乌达区扫黑办 : 0473-3666831
  海南区扫黑办 : 0473-4020508
  4奖励办法
《乌海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以及“保护伞”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乌海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任意6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部门以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兑现奖金。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由线索核查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护伞”案件或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侦查机关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侦查机关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六)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线索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0元;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特大涉黑涉恶案件、打掉重特大涉黑涉恶“保护伞”的,视情况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00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按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时的密码。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时足额拨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线索受理部门、核查部门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委政法委
  2019年6月6日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