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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科规〔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对象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自治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区外设立的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等单位。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相关管理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强化担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

2.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项目资金;

3.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自治区科技厅职责

1.依据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

2.负责编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

3.负责项目受理、信用审查、评审立项、审批等管理;

4.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5.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实施;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调整时要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主持的相关会议通过和书面记载;

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盟市以下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在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有偿支持两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两种资助方式。

事前资助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对已立项项目的科研活动进行前期资助。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进行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开放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取得绩效,经评审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有偿支持用于科技金融结合,以有偿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有偿支持按照市场运作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支出范围

第十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釆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区所需要的费用;

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以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和厉行节约为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岀等。

绩效支出指项目通过验收后,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13%核定。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技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额度。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第十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任务和资金。合作单位应按照第十条开支范围编制使用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后支出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和附有说明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中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照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调整,调整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并留有书面记录,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购置教学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

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  财务验收与资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和决算报告书,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按照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模板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未编报项目决算和决算报告书,一律不予通过项目验收财务验收会同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出具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未对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自治区财政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和科研信用制度,绩效和信用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计划设定、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科技厅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约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将处罚结果纳入自治区科研信用管理系统,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并视其严重程度限制或永久取消其今后承担项目资格,限制年限最少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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