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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科发政字〔2018〕23号

各盟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

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政办发〔2016〕1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内蒙古自治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办法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单位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参加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内蒙古科技厅牵头制定科研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第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前,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科研信用承诺书,继续申报或参与管理。

第八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进行项目验收或拒绝项目验收;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管理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管理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内蒙古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专家遴选、科研项目评估验收、科技奖提名评审以及平台基地认定(批复)评估、人才、专业服务机构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提名评审以及平台基地认定(批复)、评审专家,人才、专业服务机构遴选等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自治区科技厅、相关部门,项目推荐部门、监督和评估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信息经内蒙古科技厅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信用管理部门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告知书》告知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信用管理部门核查,经核实原记录有误的及时更正及撤销;有损害有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异议者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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