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政字〔2018〕14号

各盟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管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及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科研信用审查制度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提名、平台载体评定、发明专利资助及实验动物许可等申报过程中的信用主体信用审查记录管理工作,有假冒专利行为、订立假技术合同、侵犯单位或者其他人技术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等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工作。

第三条 科研信用主体为申报(承担)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申请(主持)人。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包括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高企、平台、科技奖提名等申报过程中的社会信用审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理、评估、验收,高企、平台认定(批复)后等实施过程中科研信用监督管理记录。

申报过程中社会信用审查结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环保、药监、消防、安监、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信用主体的行政处罚记录,银行、协会(学会)等行业部门对信用主体的处罚决定记录等。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银行、协会(学会)等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未履行或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行为,被处罚单位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列入“黑名单”。

实施过程中科研信用监督记录结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黑名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信用审查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认定、批复、评估)、科技奖提名申报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环节同步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制度中社会信用信息来源为“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科技部科研信用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信用内蒙古”、“内蒙古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银行征信中心”等平台中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新闻媒体通报等。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审查,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内蒙古科技厅科研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科技计划信用审查记录工作,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审查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的范围为:

(1)各类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期监理、验收材料。

(2)国家、自治区科技奖提名材料,创新人才申报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载体申报、评估材料。

(5)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申报认定、评估材料。

(6)自治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

(7)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

(8)其他申报、评估材料。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2)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的。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处罚,银行、协会等行业部门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尚未履行或者执行期未满的。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国家、自治区、盟市及旗县法院作出判决,尚未履行或者执行期未满的。

(5)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6)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具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可视情况签署《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承诺书》,继续申报。

(1)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信用内蒙古”、“内蒙古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等任何一个信用平台无法检索到信息的。

(2)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三个信用主体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且截止审查日期未满2年的。

(3)存在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提供《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承诺书》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过程社会信用审查结果以信用审查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佐证材料以审查过程中网络截图或下载网络信用报告的时间为准。信用审查报告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作为本次立项、平台批复(评估)、高企认定评估、科技奖提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过程中,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不能继续申报的信用主体,自形成信用审查报告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由科研信用管理部门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告知书》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信用管理部门核查,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恢复其申报资格。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异议者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跟踪监督记录信用主体科研信用情况,对存在科研信用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要记录备案,要求5个工作日内,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研究审议后,由科研信用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告知书》告知信用主体,若信用主体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信用管理部门核查。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异议者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信用主体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统一审定后,通过“内蒙古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结果,同时推送“内蒙古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信用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

第十六条 科研信用将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申报材料前必须进行科研信用审查,并在推荐表中注明信用情况,没有经过信用审查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八条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科研信用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