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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内科发成字〔20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精神,为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开展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众创空间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内设机构,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单位可以自主支配运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当在3年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四)有专业的运营和辅导团队。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及能够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的创新创业导师。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有完备的创业配套服务功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每年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数量不低于6家,开展的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不低于5场次,成功孵化的企业案例不低于2个。

(六)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半年免费服务(包括免租金、互联网、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费用等)。

第七条 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

5.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6.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受理全区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建设主体向所在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函;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和实地核查,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并授牌。

第九条 已认定(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基地、星创天地的众创空间,不再纳入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  政策与扶持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服务和指导全区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有关单位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绩效考核择优对自治区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众创空间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流动。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自治区众创空间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四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客提供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国家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领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在产业发展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众创空间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及时通过所属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变更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众创空间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的认定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2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0(含)—85分为良好,得分50(含)—70分为合格,5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绩效考核良好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性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五)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条 运营期间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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