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市科技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徐宗伟、孟彬彬
电 话:0473-3991971
邮 箱:whskjjzcghk@163.com
2025年7月4日
乌海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乌海市科技创新能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和加强乌海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科技兴蒙”资金,支持乌海市本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基础研究项目的实施,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乌海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预算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二)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乌海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配合乌海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四)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不力的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
(五)加强科技项目库建设管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乌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按照乌海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三)收回经乌海市科技局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资金;
(四)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差异化分析,并配合收回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管理办法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制定完善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科研、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预算调剂、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公开资金使用、资金结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及科研成果等情况。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多方监督;
(三)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配合收回资金。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科学合理地编制绩效目标,确保目标的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考核性,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五)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技重大专项支出。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任务,聚焦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我市4条重点产业链,以科技突围、产业落地为核心,解决制约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难题。
(二)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支出。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任务和优先事项,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攻关的重点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问题。
(三)创新平台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创建和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双向科创飞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重点产业链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
(四)创新能力提升支出。用于支持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合作交流。
(五)基础研究支出。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六)其他由乌海市党委、政府确定实施的科技重大任务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原则上应是乌海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乌海市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其他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分配的,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乌海市科技局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发布项目征集文件,明确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实施周期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采用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乌海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乌海市科技局联合有关单位、地区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按照市委和政府要求,由乌海市科技局通过制定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和细化。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并报乌海市科技局同意后,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后,按规定批准。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五)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占预算比例超过30%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乌海市科技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主要包括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不通过的,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全面实施日常绩效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地区或本部门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工作,汇总并分析研判自评价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并及时向乌海市科技局反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乌海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技局、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 年。《乌海市本级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乌科发〔2024〕37号)、《乌海市“揭榜挂帅”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试行)》(乌科发〔2024〕3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