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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作者:高新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制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建示范中心是本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一批在地方和行业中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之成为我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基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特色产业服务。围绕地区特色经济发展、民生健康、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资源环境、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等产业的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七)其他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八条 自治区级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1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第九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中心,将撤销其示范中心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及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关的业务。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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