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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作者:高新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联合区内外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建设的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服务作用。
    第三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标,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和产品。
    (二)通过创新机制和强化统筹,促进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协同创新,打造国内甚至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具有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及孵化等基本功能。
(三)在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同时,加强区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新型科技研究开发平台的层次和水平,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动我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企业法人单位为主,多种体制并存,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托企业建设,政府予以一定资助。鼓励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要通过成果共享、服务行业、支持地方产业发展来体现其承担的公益性质。
第五条 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工作,审定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组建方案,研究和解决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重大问题和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
第六条   拟组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产业情况和自身优势,提出组建方案、章程和三年发展规划,报所在盟市审核,盟市审核后报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和审批。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组建方案中提出研究方向,领导小组对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研究确定,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有完备的科研团队和国内外较强的技术依托机构。
(四) 研究开发方向符合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确定的主攻方向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
(五)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的比重符合以下标准: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应高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并小于2亿元的,应高于3%;近一年销售收入高于或等于2亿元的,应高于2%。
(六) 申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机构运行
第八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决策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发展战略、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等重大问题。理事会由自治区政府、盟(市)行署(政府)、科技厅等部门、发起企业组成理事会,同时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等合作单位共同参与,副理事长任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与母体企业要完全独立运行。院长由发起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定代表人根据招聘情况提出院长人选,由理事会最终决定聘任。院长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经费预算使用和技术转让等各个方面拥有广泛的自主权。
第十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依托企业建设,政府予以一定资助。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盟市配套资金应不低于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自治区专项资金的二倍。企业投资部分原则上60%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项目研发。发起企业、盟市及自治区资金原则上要同步到位。
   第四章 机构及重大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要准确把握重点产业技术需求,依据技术需求凝练重大项目。理事会组织专家讨论确定攻关方向和研发项目,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择要侧重于解决关键共性技术,产生的科技成果要向整个产业辐射。项目实施原则上采取招标制,通过招标引进国内乃至国际先进的科研团队参与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攻关。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资金监管和过程管理,突出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程序。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协作管理。自治区科技厅研究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制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会同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对外进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经营收益和分配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的成果收益分配比例及盈亏负担机制,采取滚动式的发展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技术服务、转让、开发、咨询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要作为再投入,逐年累积追加,原则要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研发再投入,以实现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自我发展。安排40%的资金奖励研发团队,10%奖励院长和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报告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并经审查后,以此作为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要严格执行经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批复的组建方案。如发生重大变化,由盟市、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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