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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作者:高新科 来源:科技厅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并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地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主要包括公益性及非公益性的综合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
2、指导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3、组织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审批; 
4、组织对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估;
5、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和目标:
1、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3、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自治区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内蒙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担对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日常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提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并贯彻落实;
2、开展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3、承担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考核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4、编制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发展报告。
第三章  认定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其功能和目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
3、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和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用于企业孵化的场地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且有与孵化器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功能。
5、具备为入孵企业服务的基本设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国内外合作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6、具有一定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入孵企业或技术在10家(项)以上,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与生产的企业要占入孵企业的70%以上。
第八条  进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第九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2、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3、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即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再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表1)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企业章程)或事业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协议书或产权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6、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设施清单(复印件);
7、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名单和学历证明材料以及接受创业服务培训情况(复印件);
8、主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入孵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2)并包括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孵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员工名单、岗位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4)企业的研究开发内容、产品名称及科技水平等;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运行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科技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实行年度考核、现场检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据评估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惩;对评估连续两次未达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从具备条件且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地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科技厅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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