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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作者:高新科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域和行业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建设要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和产品群为主线,以加快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以突出区域和行业特色、强化产业聚集,努力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为目标,按照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布局,形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第三条 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产业特色鲜明、技术创新能力强,已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或园区,通过培育扶持,能够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或产业群,能够成为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特色产业区域,可以是园区型,也可以是行业型。
第四条 鼓励各盟市、园区、行业龙头企业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实际情况,建立具有鲜明专业和地方特色的基地,通过基地建设,集成国家、自治区和地方在政策、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全面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基地认定的条件是,突出特色化,专业化,以市场运作为主导,以政府支持为引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分期分批择优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园区型基地应有一个主体产业并与数个产业关联度高、上下游产业链接性强、产业特色突出、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且园区已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主攻方向特色突出,示范作用显著,可操作性强,并已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
行业型基地应是专业性强、地方特色突出的自治区优势产业,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申报,它的建设应带动我区该行业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推广示范意义及作用。
(二)无论是园区型,还是龙头企业型均应基本建立了适应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体系,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基础和条件,并与大专院校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合作机制。
(三)当地政府已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扶持政策及配套措施,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基地内有一个或多个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攻关计划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五)基地建成并运行两年以上,且运行机制和运行效益良好。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基地申报程序 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盟市科技局初审,经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基地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附件);
(二)园区型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及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三)行业型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应以一个龙头企业为主,报送企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配套材料及相关批复文件。
第九条 审批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对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三)批复:通过评审的基地,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三章 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基地的评审、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盟市科技局要有专门科室负责基地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基地要成立相应的日常管理机构,园区型基地应由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型基地应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明确负责的分管科室(部)。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基地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基地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及其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地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由盟市科技局将上年度基地年终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挂牌后一年由科技厅组织验收,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延期一年整改,若仍不合格取消“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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