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本级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5-00436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本级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1-20 17:00:1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本级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乌海市科技项目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厅、财政厅等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技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事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乌海市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资金管理过程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科技监督、项目验收、成果汇交等基本程序。科技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技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科技资金拨付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乌海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科技项目库建设管理;
(二)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乌海市财政局下达科技资金;
(三)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科技资金,配合乌海市财政局收回;
(四)负责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不力的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
(五)设立科技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乌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乌海市科技局加强科技项目库建设;
(二)负责科技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三)审核乌海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乌海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资金;
(四)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及时收回经乌海市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资金;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资金监督管理;
(四)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申请、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
(二)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建立健全科技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乌海市科技局报告;
(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二)合规使用科技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乌海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抽取,遵循“同行评议、随机、轮换、回避”原则,主要职责是: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发布与申报
第十二条 乌海市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确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组织编制申报指南。对于需求紧迫的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十三条 乌海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申报指南知晓范围。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单位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根据指南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乌海市科技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向乌海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为在乌海市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研诚信要求,同期申请和承担的科技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执行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乌海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请,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核是否满足年龄、限项、科研诚信、资金投入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环节。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规避联合限项并通过审查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乌海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评审专家受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由同一组专家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十九条 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专家组应由5—7位技术专家和3—5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条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评审工作重点是政策符合性、应用示范及成果技术水平、产学研合作、实施条件、预期效益、项目单位条件分析等。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乌海市科技局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乌海市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科技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乌海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乌海市科技局发布立项预通知。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乌海市科技局提交《乌海市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任务书应明确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乌海市科技局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
第二十四条 乌海市财政局和乌海市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各区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各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预通知规定时限报送任务书的;
(三)未按相关要求填报任务书,导致不能签订的;
(四)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在资金拨付前,项目单位存在历史科技项目超期未验收、未按要求退回资助资金、银行账户冻结、经营异常、破产、注销等情况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资金包括市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资金纳入乌海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乌海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十七条 允许项目单位将标识“科技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科技资金支出应与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应当设立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允许项目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第三十一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改进结算方式。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乌海市科技局审批其预算调增。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乌海市科技局批准后,乌海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乌海市科技局对科技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率、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每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并于当年12月提交《乌海市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乌海市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分级分类管理。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A档、80(含)—90 分为B档、60(含)—80 分为C档、60 分以下为D档。
第四十条 对于自评价结果为C档和D档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乌海市科技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为D档的项目,乌海市科技局做出终止项目意见。
第四十一条 乌海市科技局在自评价的基础上抽取不低于30%比例的科技项目,委托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依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目标,对项目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采取现场评价的组织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乌海市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乌海市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乌海市科技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项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中,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督查等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按D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科技监督贯穿于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一般采取现场监督、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对科技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五条 乌海市科技局、乌海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技监督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十六条 科技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项目和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参与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的专家履职尽责情况。
(五)其他与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现场监督不超过1次;执行期超过3年的项目现场监督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四十八条 现场监督对象的选择,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经费3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随机抽取比例控制在10%—15%,3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3%—5%。
第四十九条 现场监督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走实地、看实物、核账本、查实情、重实效。被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正常开展工作,不需事先准备汇报材料,不开座谈会、不做PPT。
第五十条 科技监督结果分为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
(一)科技监督结果为合格的科技项目,继续实施。
(二)科技监督结果为建议整改的科技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拒绝整改或未能完成整改、整改后检查仍然不合格的,按照监督不合格处理。
(三)科技监督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项目,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按照科技部规定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时限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科技监督结果按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价、科技监督实施“痕迹化”管理,对证据材料、评价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绩效评价、科技监督发生的费用应由乌海市科技局支付。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汇交
第五十三条 验收工作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乌海市科技局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通知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届满3个月内,上报验收申请和任务书约定的佐证材料。
第五十五条 乌海市科技局及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并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前审查:
(一)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
(二)科技报告是否提交,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三)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
不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
第五十六条 验收工作可采用通讯、会议、现场评价等方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
第五十七条 乌海市科技局委托评审专家,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方式,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五十八条 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技术专家总分80分,财务专家总分20,总计100分。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分数9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财务专家“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评价”指标为0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如再次验收仍未形成明确结论,结论为不合格。暂缓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六十条 受乌海市科技局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在乌海市科技局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科技资金50—100万元(含)项目的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在市科技局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科技资金5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验收。
第六十一条 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前组织财务审计,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验收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六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三)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十四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乌海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提出科技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复。批复下达后,乌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汇交。使用科技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乌海市科技资金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出具验收通过结论。
第六十六条 项目提前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执行的,项目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乌海市科技局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收回。
第六十八条 乌海市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章 科研诚信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加强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七十条 全面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对项目单位、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发生以下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十三条 加大科研失信惩处力度,乌海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主动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失信“黑名单”,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十四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规范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
第七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乌海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十八条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实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七十九条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技局、乌海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区科技、财政部门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