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科技惠企政策八条措施的政策解读(二)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3-0435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科技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科技惠企政策八条措施的政策解读(二) | ||||||||
成文日期: | 2023-07-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7-04 15:34: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政策内容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后补助政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同时,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内科发政字〔2021〕15号)
二、背景和目的
2020年10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科技创新30条”,明确要求“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30条”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起草,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三、适用活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企业应对后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注:后补助资金符合现行财税政策规定中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