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科技惠企政策八条措施的政策解读(三)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3-0435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科技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科技惠企政策八条措施的政策解读(三) | ||||||||
成文日期: | 2023-07-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7-04 15:41: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政策内容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二、背景和目的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国家经济政策,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的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的权利,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适用活动范围和对象
(一)高新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需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1、高新资格证书;
2、高新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认证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证明资料;
5、科技人员情况比例证明材料;
6、研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注意的事项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需要注意以下两大事项:
1、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如果经审核人员复核为不符合高新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会当即追缴其企业在不符合条件期限内已经享受过得税收优惠;
2、另外企业如果因为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管理而被取消资格的,税务机关会当即追缴其企业在不符合条件期限内已经享受过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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