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一)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3-08905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科技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一) |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8-07 11:24: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活动类型及形式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要求设置辅助账。其中,选择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选择相应的辅助账样式,如自主研发的项目,选择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委托研发的项目,选择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选择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即可。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需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填报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及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研发支出金额。具体核算流程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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