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二)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757/2023-089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科技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二)
成文日期: 2023-08-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8-07 11:34:5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二)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政策内容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参照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执行。

  二、政策要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 企业可在当年 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 号文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 至 6 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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