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三)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757/2023-089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科技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三)
成文日期: 2023-08-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8-07 11:53: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三)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政策内容

  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联席机制,对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内科发〔2020〕69号)要求,及时研究解决,降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风险。

  二、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转交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转请鉴定函》,经盟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提交材料。企业应当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

  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受理材料。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材料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盟市级税务部门提交的转请鉴定材料。

(四)选取专家。科技管理部门在相关领域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五)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可采取会议、网络等多种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

(六)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并盖章。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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