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757/2025-0169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机关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05-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5-07 16:04:5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政策规划科 来源: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保护好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和创新积极性,推动引人育才有关政策及时兑现到位,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科研人员导向,按照把文件落实好、把承诺兑现好、把问题解决好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和用人单位作用,形成“事业留人、政策喜人、环境暖人”的长效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科技创新人才服务政策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的,要“构建全区人才‘一码通’服务体系,实行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实名清单管理,为高层次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安居保障方面提供政策保障,在医疗、金融服务、公共交通等方面提供便利。继续实行在职院士、博导、正高职称、博士后、博士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清单,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工作协同,尽快全面启用全区人才“一码通”服务体系,确保全区高层次人才各类保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各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

(二)落实用人单位引育人才编制管理和职称评审政策

全面落实《关于实施“英才兴蒙”工程若干政策的意见》。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要制定办法,对“刚性引进的一至六类人才,经认定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即收即办;本单位编制不足的,可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一至六类人才,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列编注册为事业编制人员。”作出具体规定。各盟市要统筹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绿色通道”人才引进政策。各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用人单位要加大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倾斜力度,修改完善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本土人才,以及引进的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可通过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足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三类以上人才可不受正高级岗位受聘年限和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国家规定延迟退休”。落实《内蒙古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中关于“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有关规定,保障引进人才和本土培养人才以及离岗创业人才的职称评审渠道畅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卫健委,用人单位)

(三)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政策

全面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科技领域进一步优化职能职责提升服务效能事项清单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过程管理权。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容错机制,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人才创新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卫健委、科技厅、财政厅,用人单位)

(四)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政策

各科研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各高校、院所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要求,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结余经费既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也可用于绩效支出,比例自行约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卫健委、科技厅、财政厅,用人单位)
(五)落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政策

科研单位要建立相对灵活、弹性的考勤制度,保障专职科研人员至少2/3的工作时间用于科研。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报销规定,简化财务报销程序和方式。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实际需求给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其人力成本费用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各科研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围绕 “挑大梁、增机会、减考核、保时间、强身心”要求,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优化管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用人单位)

(六)引导用人单位建立科研人员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科研单位是服务人才发展的关键环节,应全面保障兑现对引入和本土培养人才在薪酬福利、科研经费支持、职业发展、科研自主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离岗创业等方面的承诺,以构建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鼓励科研单位建立承诺兑现的闭环管理机制,将承诺事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人才政策和待遇承诺及时兑现。(责任单位:用人单位)

三、监督与反馈机制

(一)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查。各盟市、各部门视情况开展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有关保障科研人员权益有关文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各科研单位是政策落实的关键一环,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确保政策全面兑现。此项工作要在2025年6月底完成。

(二)做好培训宣传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出台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对盟市和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要做好宣传推广。

(三)建立反馈机制。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建立 “科研人员权益保障”窗口,鼓励科研单人员对自身权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科研管理放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问题诉至自治区科技厅,编制管理和职称评审有关问题诉至自治区人社厅,子女入学问题诉至自治区教育厅。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听取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自治区科技厅按季度对投诉问题及解决情况进行调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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