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5-04165 | 发文字号: | 0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8-11 17:07: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现针对《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中的惠企政策的具体内容做出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服务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二)政策标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一)服务对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一)服务对象: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标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自治区科研经费奖励支持和30万元市级科研奖补。
四、内蒙古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后补助
(一)服务对象:首次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优选层或上市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或该企业主体重新注册或更改企业名称重新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奖补。
(二)政策标准:对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上年度挂牌企业给予奖补,每年度奖补一次,每家挂牌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五、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奖补
(一)服务对象: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经相关程序,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项目支持。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
(一)服务对象:
(1)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
(3)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加速器。
(4)绩效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政策标准:
(1)获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后补助。
(2)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
(3)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后补助。
(4)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和4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七、国家平台支持政策
(一)服务对象: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二)政策标准:
(1)对于已经获得批复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根据建设需要“一事一议”确定年度支持额度。
(2)对于已经获得批复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建设方案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区内单位牵头建设的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单位参与联合共建的,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3)对于新批复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八、自治区平台支持政策
(一)服务对象:获得批准建设的内蒙古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二)政策标准:
(1)新批复建设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照批复的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或有关要求连续5年每年给予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2)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立稳定支持机制,重组建设或新批复建设的实验室给予每年1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0-100万元分类支持。
(3)新批复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200-300万元分类支持。
(4)新批复建设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0-100万元分类支持。
九、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后补助
(一)服务对象: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二)政策标准:
(1)对新备案的概念验证平台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概念验证平台给予1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2)对新备案的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职业经理人奖励
(一)服务对象:
(1)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3)经备案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
(二)政策标准: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科创飞地建设
(一)服务对象:
(1)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建设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
(2)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
(二)政策标准:
(1)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首次备案后,按照上年度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绩效情况给予支持,主要支持额度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落地自治区科技项目投资额的5%、开展引才活动经费的20%,以上支持额度可叠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按照建设方式分别给予支持:“飞出平台”首次备案后,依据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对其自治区申报单位给予经费支持;“飞入平台”首次备案后,结合飞入地支持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落地的“科创飞地”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已建科创飞地每3年考核一次,给予综合绩效评估优秀的100万元奖补经费,每个科创飞地绩效评估奖励不超过2次。
十二、支持科普能力提升建设
(一)服务对象:
(1)自治区科普阵地,包括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2)旗县科技事业单位。
(二)政策标准:
支持已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旗县科技事业单位,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场馆和人才优势,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打造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科普示范品牌活动,开展科普培训、展览展示、科普沙龙、农技推广、科技志愿服务示范活动等主题科普活动,每个项目支持10-15万元不等,每年支持20-30个项目。
十三、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一)服务对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二)政策标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管理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四、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
(一)服务对象: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技术转让、许可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可申请后补助。
(二)政策标准: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购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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