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757/2020-0106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科技局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 |||||
概 述: |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3-13 13:50:24 | 有效性: |
部门权责清单总表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订立假技术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订立假技术合同的。 | |
2 | 对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 | |
3 | 对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 |
4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5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6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 |
7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8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 |
9 | 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技术市场检查员凭《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 |
说明:权力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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