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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作者:科技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局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性,以提高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廉洁行政的能力。

二、“三重一大”具体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决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2、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3、经费决算的制订;

4、向上级科技部门、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报告;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重要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文件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各类科技资金安排和下达;

9、录用工作人员方面涉及的重大问题;

10、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奖惩;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2、对各区科技局、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业务目标的考评;

1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二)重要岗位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推荐、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决定或意见;

2、科级干部的任用、调整、交流、轮岗和回避等;

3、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4、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

5、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2、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

3、本单位设备等资产的购置;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经常性经费单项支出超过万元的,非经常性经费单项开支万元以上的;

2、单位确定的各类考核奖金;

3、各类专项资金;

4、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职能科室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由行政正职最后确定会议题。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评估、论证。属重要干部任免的,事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至2天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交书面意见。

(三)会议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或相关规定人数)成员参加,才能召开会议。

(四)议题讨论。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另行议决。所形成的决定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措施

(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分工责任制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实行分工责任制。即局党组书记对本局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局纪检组监督协调,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配合,其它科室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市科技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监督措施

1、事前监督。拟召开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资料送达纪检组。纪检组对会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会前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意见。

2、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讨论形成的“三重一大”决议是否落实,有无擅自改变会议决议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决议可能造成损失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有无违规违纪情况。

3、事后监督。主要通过受理信访举报、综合评价、调研、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各二级单位和各科室将具体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

五、明确责任追究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等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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