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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要求报告的干部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科长、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
二、报告人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逐级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报局党组党组书记、纪检组、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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