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 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不报、压制不査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间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诚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査不纠,甚至隐、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迫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党组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部门负责人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子以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所在部门要向党组写出书面报告。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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