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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作者: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与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对接合作,探索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的“飞地模式”,实现在发达地区设立研究孵化中心作为“创新飞地”、在乌海建设中试基地作为“产业飞地”的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创飞地”是指乌海市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外)建设的具有技术研发、招才引智、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功能的飞地平台。引导市域内企业等在飞地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市域外企业、高校院所、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入驻飞地。

  第二条 “科创飞地”的建设运营遵循“聚焦需求、政策引导、示范建设、市场运营”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科创飞地”建设单位自主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科创飞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入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资源整合、政策宣传、财税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在乌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建立“科创飞地”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各有关责任单位共同加强对科创载体的空间布局、产业规划、资源集聚和政策创新等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工作协调和评估考核。乌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科创飞地”的申报主体为乌海市企事业单位及在乌海市境内注册的企业(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①政府主导类。市委、市政府根据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立的综合性创新平台。

  ②企业类。在乌海市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科创飞地”备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创飞地”发展目标任务明确,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拥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研发成果应在乌海市落地转化。

  2.“科创飞地”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聘用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少于5人。

  3.“科创飞地”研发人员已参与实施科研项目3项以上。

  4.鼓励“飞入平台”建设,支持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通过整合、引进市外创新技术、项目成果,转移、扩散到我市相关产业和企业,或者在我市转化落地和产业化,应具备技术转让、技术集成、技术投融资等能力,设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 对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科技企业服务成效较好的“科创飞地”,提出的备案申请,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备案管理,并推荐申请自治区级科技创业载体,纳入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六条 入驻条件

  “科创飞地”以研发、引智为主,入驻单位应为科技创业团队或科技型企业。鼓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团队或企业入驻飞地: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培育企业;

  2.研发创新机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等);

  3.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第七条 入驻流程

  1.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入驻申请书及应附材料(详见附件)、企业简介及商业计划书。

  2.“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入驻团队或企业进行基础研判,审核项目真实性,洽谈来我市注册意愿,按照企业(项目)入驻相关流程及标准提供相关资料,由乌海市相关部门进行基础研判,按洽谈成熟度,分类指导入驻。

  特殊的“入驻单位”由运营单位提出情况说明,按照相关协议另行约定。

  第八条 扶持政策

  1.入驻的孵化团队或企业与运营管理方签订协议,租金可给予一定优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由入驻团队或企业自行承担,入驻期一般1年一签,入驻期满确需延期的团队或企业,经运营管理方及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后方可续签,续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2.符合条件的科创团队或企业可享受乌海市产业扶持和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此政策同样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科创飞地”给予支持。

  第九条 运营管理

  1.飞地运营管理方应制定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等规范制度,明确每年企业引育年度目标、研发经费、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全流程服务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开展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向上争取科技资金,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的比例,向乌海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具体内容计划,以“科创飞地”绩效评价表确定数字为准,并按照统筹要求开展实施。

  2.飞地运营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产学研及项目路演等活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和宣传工作,根据宣传要求,积极提供素材,自行接洽的媒体,终稿提交乌海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奖励机制

  第十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每季度末月25日按照《科创飞地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组织开展评估,每季度通报飞地运营工作进展,包括飞地在孵企业情况、在我市注册企业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双创活动开展情况、高端人才引进情况、项目储备库情况、项目落地情况、项目投资情况、新闻报道情况等,以及创新举措(亮点工作、具体创新案例)和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创载体考核打分机制。按照“科创飞地”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百分制分值赋分。每季度末月25日前进行一次工作交流汇报,并提交“科创飞地”运营进展情况书面报告,逾期1次,年度考核扣1分;针对逾期未交半年度/年度运营绩效总结的,逾期1次,年度考核扣1分。每年根据当年形势任务确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育等核心指标,“科创飞地”的核心指标未完成的,其考核不予通过。特殊情况“科创飞地”按照相关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实施考核奖励政策。“科创飞地”指标任务推进迅速,高新技术企业引育等核心指标实现超额完成,综合考核打分情况,可根据相关政策、协议,给予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及每年工作任务,乌海市科学技术局每年与飞地运营方协商确认相关核心指标。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科创飞地年度综合考核两年不达标,或连续收到三次工作提示函,或核心指标未完成的,根据相关协议,该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退出,不再纳入科创飞地备案管理,按照协议停止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科创飞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运营管理机构及时解除协议并要求其限期退出:

  1.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2.项目进展不正常,科研项目处于停顿状态或企业经营场所连续20天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3.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达30天以上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5.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科创飞地企业(项目)入驻申请书.pdf

  对《乌海市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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