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757/2025-06084 发文字号: 乌科发〔2025〕28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6-2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6-20 10:28: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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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区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高字202549号)要求,乌海市科技、财政局、税务局将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全年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7日、815日和916日。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网上注册登记和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平台网址为: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申报企业需先进行注册并登录。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18位信用代码账号登陆。

(二)材料提交和实质审查

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各辖区工信和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光盘一式5。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查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实地检查主要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一致,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1);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1);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帐;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11.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以上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相关要求及编制要求见附件2)。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及相关事宜

1.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业务。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五、相关工作要求

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实地核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将盖章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意见表》报市科技局备案。三区工信和科技局联合财政、税务以正式文件推荐,将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在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平台建设科。

六、联系方式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朱仁强、宋雨芬

电话:0473-8991972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及模板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乌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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